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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应对欧盟反倾销调查

2006-05-31 08:05 文章来源: 研究院商务信息部
文章类型: 摘编 内容分类: 调研
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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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鞋反倾销调查正在紧张进行,这是近年来中国出口企业遭受的国外对华反倾销重大案件之一,一百多家中国企业参加了应诉。面对如此众多的应诉企业和堆积如山的调查问卷答卷,欧委会动用了 4个办案组,对13家被抽样公司进行了全程序调查和实地核查。但遗憾的是,13家被抽样企业的市场经济地位均被否定,这是在近年来欧盟对华反倾销调查中所罕见的。下一步,欧委会将对被抽样企业做出怎样的裁决,未被抽样的企业命运又将如何,中国的企业将如何进一步寻求法律保护,中国皮鞋对欧盟市场出口的出路何在?很多法律问题已经引起政府、行业、企业、律师、媒体等多方面的关注和思考。

   欧盟是最早对中国出口产品进行贸易救济调查的地区。长期以来,欧盟对华进行以反倾销为主要贸易救济措施的立案调查数量居高不下。自1979年对中国发起首起糖精纳反倾销立案调查以来,截至2005年12月31日,欧盟共对中国进行贸易救济立案调查118件,在世界各国对中国发起贸易救济立案调查中数量仅次于美国,位居第二,涉案总金额超过70亿美元。其中,反倾销调查115件,占对华总贸易救济调查案件数量的97.5%。案件数量多,涉案金额大,涉案企业众多,已经成为欧盟对华反倾销的显著特点。

   面对接踵而至的反倾销调查,中国出口企业已经不再沉默、退缩。随着市场意识、法律意识的增强,应诉企业的数量也在逐渐增多。尤其是重大案件,应诉企业数十家乃至上百家的案例屡见不鲜。

一、提高法律认识

随着中国对外贸易的迅猛增长,贸易摩擦逐年增多。如何认识反倾销是非常重要的。我们经常说,反倾销既是挑战,也是机遇。挑战是众所周知的。对于任何一个正常经营的企业来说,遭遇国外反倾销调查,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企业的出口。但是,任何事情都有两面性,反倾销对于涉案企业来说未必全是坏事。国外的反倾销措施,限制了一些企业的出口,同时,也等于给了胜诉企业一张不可多得的出口通行证。企业面对反倾销,切不可知难而退,只要积极应诉,沉着应战,取得好的结果并不是不可能的。众多的胜诉案例已经充分证明了这一点。胜诉了反倾销,未知的广阔市场和丰厚的利润空间就在眼前,而很多企业却恰恰意识不到这一点。面对严峻的市场竞争,我们的企业应当有这样的战略眼光。

二、了解法律程序

为便于企业了解欧委会的反倾销调查程序,做到心中有数,从容应对,笔者列了一个简单的应诉程序时间表,仅供参考。

欧盟反倾销调查程序时间表

立案前 45天

提交申诉书

立案前约 10天

欧委会收到欧盟产业申诉的正式通知,

照会我驻欧使团

发布立案公告日

 

立案公告后 10天内

替代国评议

立案公告后 15天内

提交抽样申请表、市场经济问卷

发布立案公告后 40天内(普通程序)

欧委会决定抽样后 37天内(抽样程序)

填写反倾销调查问卷

提交市场经济申请表后 1个月内

欧委会官员就市场经济地位到中国进行核查

立案后约 3个月

欧委会决定是否给予市场经济地位或分别裁决

提交调查问卷后约 1个月内

欧委会要求提供补充问卷

提交调查问卷后

律师查阅非保密性文件

取得市场经济待遇后

欧委会就调查问卷内容进行实地核查

立案后 9个月内

初裁、征收临时反倾销税

初裁后 1个月内

初裁评议

初裁前 /后

中国生产商 /出口商可要求欧委会召开听证会

立案后第 10个月-第15个月

欧委会审查中国生产商 /出口商的

书面和口头意见,做终裁披露

得到终裁披露后 10天内

终裁前评议

立案后 15个月内

终裁,征收最终反倾销税


三、力争市场经济

在对华反倾销历史上的前20年中,欧盟一直将中国作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不接受和采纳我应诉企业的内销价格和实际成本,而是采用替代国价格作为计算正常价值的依据,裁定时只给予中国企业统一的反倾销税率。自1998年欧盟修改反倾销法规以来,中国应诉企业可在具体案件中申请市场经济待遇(Market Economy Treatment)。自此,申请市场经济待遇,成为中国企业应诉欧盟反倾销的首要目标和着眼点,也是企业胜诉的最好出路。

   在(EC)905/98号法规中,欧盟明确规定了在反倾销案件调查程序中,企业申请市场经济待遇应满足以下5条标准。应诉企业应对此给予充分关注,并下大功夫去努力证明符合这5条标准。

   第一,有足够的证据表明企业有权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决定价格、成本和投入等,包括直接原材料、技术和劳动力成本、产量,销售和投资不受国家的重大干预;主要生产要素的成本价格能够反映市场价值。

   该标准,从企业经营管理的综合层面,考量企业的生产经营是否受到国家,包括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等国家行政机关的干预和控制,企业的经营自主权是否受到限制和影响。这项标准所涵盖的内容非常宽泛,只要欧委会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存在任何的国家干预,就可能否定市场经济地位。尤其是国有控股的企业,往往由于这一条而无缘市场经济待遇。

   第二,企业有一套清晰的根据国际会计准则进行过独立审计并具有通用性的基本财务记录。

   该标准包含了三层含义:①企业必须有一套清晰完整的财务记录;②企业的财务记录必须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经过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③企业的财务记录必须具有通用性,适用于任何目的。由于很多企业没有经过审计,或者在财务上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如注册资金不到位,没有做坏账准备,3年以上坏账没有冲销,公积金存在问题,等等。该标准成为目前被欧委会适用最多的一条,同时也是构成企业申请市场经济待遇最大障碍的一条。

   第三,企业的生产成本与财务状况,尤其是在资产折旧、账目冲销、易货贸易、以资抵债等问题上,不受以前非市场经济体制的重大扭
曲。

   在这条标准之下,中国应诉企业被否定市场经济地位的情况并不多见,除非在资产折旧上存在严重问题,或者存在易货贸易、以资抵债等情形。

   第四,确保破产法和财产法适当地适用于有关企业,以保证法律上的确定性及企业经营的稳定性。

   尽管中国现行的企业破产和财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企业在适用法律上也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但欧委会很少因此而否定中国企业的市场经济地位。

   第五,汇率随市场汇率的变化而变化。

   在以往的案件中,欧委会很少以这条标准否定中国企业的市场经济地位。但是,近两年来,欧委会认定市场经济标准的尺度趋紧,我们的企业在汇率标准上也出了问题。

四、服从行业协调

   当一个新的反倾销案件立案后,负责行业协调的商会、协会通常会组织相关涉案企业召开应诉工作会。会议上,商会、协会会向参会企业介绍该行业的生产、出口现状,以及反倾销案件的背景情况等,并邀请有经验的律师介绍应诉程序,讲解应诉要点。应诉企业应服从行业的协
调,就替代国、损害等具有共性的反倾销法律问题出谋划策,一致对外。

五、选好代理律师

   选择一家好的律师事务所、一个好的代理律师,对于企业打好反倾销案并最终赢得胜利至关重要。

   代理律师的经验非常重要。中国专业从事国际贸易法的律师不多,熟悉欧盟反倾销法律的律师就更是屈指可数。欧盟与美国的反倾销法律不同,会做美国反倾销的律师,不一定会做欧盟的。因此,企业在选择律师的时候,不要轻易相信律师的介绍,而是一定要注重律师以往代理案件的业绩,注重律师的经验和技术水平。

   作者:雷颂 观韬律师事务所
   商务部 《中国经贸》2006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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